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瑞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均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坤隆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C─00000一 │股票 │10 │1000│ │ │ │ │0000一0 │ │ │ │ │ ├─┼───────────────┼──────────────┼────┼───┼────┼───┤ │2│坤隆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C─000一0一 0│股票 │10 │1000│ │ │ │ │00一一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