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芷茵 游子瑩 鄭靜如 鄭淑支 陸素芹 賴國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 告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凌雲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