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48號債 權 人 劉美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金發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金發、林明翰、高炳根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按票據法第126 條之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經核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分別為辰霖企業有限公司、承語有限公司,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陳金發、林明翰、高炳根以個人名義負擔支票票款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