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債 權 人 甘佳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邁威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邁威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