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5號債 權 人 文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興政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