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68號債 權 人 泉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各期應給付之貨款,其利息起算日不得以第一期應給付時起算(因其餘尚未到期部分依法不得請求利息),此部分債權人應具狀更正(可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