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49號債 權 人 栢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各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三、表明各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