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371號債 權 人 陳俞臻 債 務 人 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債 務 人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淑美發給支付命令,經查支票之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惟查由債權人所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僅得釋明系爭支票經業提示,然債權人未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由上開支票影本亦無從得知提示日為何,尚難逕認債權人得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故債權人請求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之利息,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