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09號債 權 人 林威志即霜暮重機社 法定代理人 林威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永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估價單影本觀之,並無從釋明債務人向債權人租用系爭車輛,且因意外而摔車造成債權人之損害。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款項,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