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債 權 人 廖雅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田國際餐具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該裁定已於105 年3 月1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