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債 權 人 佳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贊輝即惡魔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商號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債務人商號正確之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