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240號債 權 人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子鳳凰城A 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太子鳳凰城A 座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