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債 權 人 石如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群電通有限公司、陳鼎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為陳鼎昌一人,或加群電通有限公司一人,抑或陳鼎昌及加群電通有限公司二人。 二、表明債權人與陳鼎昌間債權債務關係之詳細原因事實。 三、表明債權人與加群電通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之詳細原因事實。 四、提出債權人與陳鼎昌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皆為其與加群電通有限公司間關於薪資、業務獎金等之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並無其與陳鼎昌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