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62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洪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每一天調理食品有限公司、王駿融、楊麗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委任狀係由其代理人簽名,惟聲請狀底則由該代理人蓋章,簽名與蓋章兩者容有不符。故請提出蓋印債權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代理人簽名之聲請狀,或提出委任狀(須由該代理人蓋章,且印文須與聲請狀底所載代理人印文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