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41號聲 請 人 吳則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民國105 年10月19日所陳報之補正資料可知,系爭支票之權利人(即執票人)為受款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聲請人僅係為該公司處理系爭支票遺失事宜之人,並非係之支票之權利人。 二、故請改以環球美食有限公司為本件聲請人始為適格,該公司並應蓋印公司大小章。 三、另請提出以環球美食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