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21號聲 請 人 徐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基隆看守所說明,係明承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票以供擔保,請說明實際票據權利人為誰,並提出實際票據權利人聲請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更正以實際票據權利人之名義提出本件聲請。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