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王鴻鵬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7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102 、103 年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105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名下財產有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1622建號建物、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所得,並於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而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另於106 年7 月10日函知全體債權人前開事項,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就前開不動產部分由本院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進行四次拍賣程序,未拍出則視為不易變價返還債務人,另就營利所得及保單解約金則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清償,有債權人會議筆錄及106 年7 月10日函附卷可參。嗣上開不動產因歷經四次拍賣程序未拍出返還債務人,其餘清算財團( 含營利所得1900元及保單解約金17067 元) 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18,967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