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進安科技有限公司、張銘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