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進安科技有限公司、張銘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