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41號聲 請 人 塞席爾商日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OKO SETYAWAN (佐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依我國法律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合法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