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41號聲 請 人 塞席爾商日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JOKO SETYAWAN (佐國)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合法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 105 年1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