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344號聲 請 人 黃正惇 代 理 人 王瀚興律師 相 對 人 陳春寶 莊英宏 莊英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莊育豐(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育豐之債權人,而相對人陳春寶、莊英宏、莊英仁為莊育豐之繼承人,莊育豐於民國105 年5 月22日死亡,相對人等為莊育豐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訃文影本、投資協議承諾書影本、收據借條影本、匯款資料影本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被繼承人莊育豐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桃園市政府調取莊育豐之除戶謄本及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尖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有該等函文及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