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瓅文 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一、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2 月26日曾與斯時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消債核字第204 號裁定予以認可在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該裁定並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三、請說明自103 年4 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其個人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並請說明是否與他人分攤上開支出?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子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聲請人就其子每月應支出之扶養費為若干,及該子之生父與聲請人扶養費之分攤方式為何?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其子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為晶海生技企業社之負責人,及該企業社是否尚營業中? 九、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機車貸款之相關契約及償還明細,並請說明上開機車貸款之必要性。 十、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