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被上訴人 吳德昭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 李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吳振傑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