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巫清吉 邱進富 共同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張仁龍律師 相 對 人 日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萬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