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1,17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