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 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謂:確認被告公司於105 年6 月30日所為之股東常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應予撤銷等語。經核上開決議內容有承認事項即104 年度決算表及虧損撥補等,及討論修訂被告公司章程部分條文、被告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改選、解除被告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等案,係屬涉及財產權訴訟,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