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黎立強 謝奮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聲明,互有競合關係(原告於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表明: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是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1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