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楊婷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碧鈴、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