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卞模良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被 告 林哲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所持有之原告公司印鑑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台幣1,650,000 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