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5號原 告 旺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被 告 顏豐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調解聲請費5,000 元,尚應補繳1,23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