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點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時欣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濟巧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