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 告 林○霖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青 同上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柳○雲 同上 原 告 柳○炳 同上 柳戴○鳳 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青 同上 被 告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源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張銘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