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41號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訴字第134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