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1號原 告 謝財勳即承信堆高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訴訟代理人 張鎮景 何武軒 黃群惠 葉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