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4號上 訴 人 莊英宏 莊英仁 被 上訴人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