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0號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強 被 告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