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林冠華即文滙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