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1號原 告 曾家聲 被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孝行 訴訟代理人 蔡瑋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