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6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