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