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8號上 訴人即 被 告 東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侃士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2,000 元(計算式:《60,000元-40,000元》×1,152. 41平方公尺×0.3025坪/ 平方公尺=6,972,000 元,見本院卷第 44頁、4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1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