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1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鍾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訴字第731 號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49,1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