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仁 訴訟代理人 洪百其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謝允正律師 陳彥廷律師 邱佳駿 被 告 高銘樹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6 年10月19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逕送達對造,對造若有意見欲表達,請於開庭前3 日具狀送達本院: ㈠反訴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係認系爭土地缺少反訴被告所保證之品質,或係認反訴被告有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情形?依據為何? ㈡反訴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主張系爭土地於訂約前或訂約後存有瑕疵?如認係訂約前存在,反訴被告有何不可歸責事由?如認係訂約後存在,反訴被告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㈢被告就原告主張遲延利息應自100年11月6日起算有無爭執?若無,被告主張應抵銷之利息及本金各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