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宏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梅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712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支票附表:104 年度司催字第712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1 │本土味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104年12月20日 │ 新臺幣74,700元 │AD0七三六三四│宏傑生技│ │ │徐慶森 │桃園分行 │ │ │六 │有限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