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8號聲 請 人 李豐平即全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9 月11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全宏企業社 李豐平│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104年10月2日 │84,000元 │ED六0五0七四│ │ │1 │ │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