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7號聲 請 人 睿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欣儒 訴訟代理人 葉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穎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民國) │(新台幣)│ │ │ ├─┼───────┼────────┼──────┼────┼─────────┼────┤ │1 │嘉韡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12月7日│52,332元│ZD七八七一二三九│睿紀實業│ │ │限公司 游淑媚│桃園分行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