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1號聲 請 人 李信寬即鼎豐裝潢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7 月31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5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力峒室內裝修工程有│第一銀行林口分行 │105年3月30日 │30,000元 │HA三八八九四三│鼎豐│ │1 │限公司 曾長郎 │ │ │ │三 │裝潢│ │ │ │ │ │ │ │工程│ │ │ │ │ │ │ │行 │ ├─┼─────────┼─────────┼───────────┼────────┼────────┼──┤ │00│力峒室內裝修工程有│第一銀行林口分行 │105年3月30日 │5,250元 │HA三八八九四三│鼎豐│ │2 │限公司 曾長郎 │ │ │ │六 │裝潢│ │ │ │ │ │ │ │工程│ │ │ │ │ │ │ │行 │ ├─┼─────────┼─────────┼───────────┼────────┼────────┼──┤ │00│力峒室內裝修工程有│第一銀行林口分行 │105年3月30日 │7,875元 │HA三八八九四三│鼎豐│ │3 │限公司 曾長郎 │ │ │ │四 │裝潢│ │ │ │ │ │ │ │工程│ │ │ │ │ │ │ │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