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蔡昆男 代 理 人 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股票附表」記載,應更正為「股票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慧婷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四0七八九-一 │股票 │5 │5000 │ │ │01│ │~九四-ND-四0七九三-0│ │ │ │ │ ├─┼───────────────┼──────────────┼────┼───┼────┼───┤ │00│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二四九七-九 │股票 │1 │281 │ │ │02│ │ │ │ │ │ │ └─┴───────────────┴──────────────┴────┴───┴────┴───┘ ┌──────────────────────────────────────────────────┐ │股票附表二: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四0七八九-一 │股票 │1 │1000 │ │ ├─┼───────────────┼──────────────┼────┼───┼────┼───┤ │02│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四0七九0-五 │股票 │1 │1000 │ │ ├─┼───────────────┼──────────────┼────┼───┼────┼───┤ │03│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四0七九一-三 │股票 │1 │1000 │ │ ├─┼───────────────┼──────────────┼────┼───┼────┼───┤ │04│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四0七九二-一 │股票 │1 │1000 │ │ ├─┼───────────────┼──────────────┼────┼───┼────┼───┤ │05│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四0七九三-0 │股票 │1 │1000 │ │ ├─┼───────────────┼──────────────┼────┼───┼────┼───┤ │06│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二四九七-九 │股票 │1 │28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