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王乙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2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 月11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5 年1 月9 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5 年1 月1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一NX00三四三四六─三│ │1 │100 │ │ │01│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二NX00四六九七九─0│ │1 │110 │ │ │02│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X00五九四三0─三│ │1 │21 │ │ │03│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X00七一一0六─七│ │1 │23 │ │ │04│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五NX00七九九四一─八│ │1 │25 │ │ │05│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X00八五二二九─三│ │1 │27 │ │ │06│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X00八六九九0─六│ │1 │18 │ │ │07│ │ │ │ │ │ │ └─┴───────────────┴──────────────┴────┴───┴────┴───┘